工作职责:
1.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与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部门的日常联系。
2.负责起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
3.负责收集掌握关于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方面的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提供参考。
4.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搞好服务。
5.负责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或专题调研,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在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方面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7.负责督办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8.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安、民政、司法、民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负责办理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10.负责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